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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2018-05-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8]第 ZF07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由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
函【2018】第 6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对此,本所作了认真研究,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年报与一季度报告,你公司 2017 年度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为 2.1 亿元,2018 年一季度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 2.41 亿元,请
补充披露上述指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答复】
    1、请补充披露上述指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 2017 年度期末与 2018 年一季度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差额为 0.31 亿
元,系 2017 年度期末公司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所支付的保证金, 于 2017
年报披露时作为受限货币资金从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中予以剔除,而 2018
年一季度期初数未对上述事项以统一口径予以剔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更
正公告。


    2、核查意见
    会计师获取了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核实 2017 年度期末与 2018 年一
季度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差异,确系对受限货币资金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
中的处理方法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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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截至本报告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审计服
务的连续年限为 12 年,请结合有关制度及实际审计情况,补充披露你公司保持
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并请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的独
立性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第
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保持
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通过以下方式以确保审计过程的
独立性,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各项调查手段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全部
               近亲属、未在步森及其关联实体拥有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2)      通过各项调查手段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与步森及
               其关联实体不存任何形式的商业关系;
    (3)      控制对步森的业务收费占事务所收费总额的比重,防止会计师事
               务所在业务规模上对其形成依赖;
    (4)      定期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防止因可能的密切关系对独立性形成
               不利影响;
    (5)      建立了完善、独立的质量控制体系,选取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
               和权限的员工对相关业务工作底稿执行了多级复核程序。


    综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各项措施确保了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未因任何利
害关系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客观性。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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