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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8-06-05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5民初
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2、公司五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被采取冻结强制措施的资金合计1,883.23万
元。
       3、本次涉诉事项发生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公司期间。经初步自查,
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发生任何
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该担保事项;公司正在与相关各方积
极核实查证。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要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公司”)于2018年6月1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
(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
件。湖州中院已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
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
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诉讼当事人
    1、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尧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该公司职员。
    2、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石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淼。
    3、被告二: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
室07号。
    法定代表人:徐悦。
    4、被告三: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飞。
    5、被告四: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6、被告五: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3006号。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7、被告六: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一巷华亭嘉苑E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悦。
    8、被告七:徐茂栋,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日照市
东港区兴海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7********。
    (三)诉讼理由
    2017年10月27日,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所控制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0,000万元人
民币,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化18%。
根据《借款担保合同》,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徐茂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已经向湖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请,请求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担保方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750万
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湖州中院裁定:冻结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的银行存款13,75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
逾期之日起3‰/天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750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具
体以被告实际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时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对被告一的上述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被告担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湖州中院传唤本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
庭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与此同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湖州中院冻结部分
资金,经公司财务人员详细核实,目前公司被冻结账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
 1                                   33************02    基本户             825.06
        暨枫桥支行
 2      中国银行诸暨枫桥支行         37************72    一般户             490.66

 3      中国农业银行诸暨枫桥支行     19************78    一般户             288.58

 4      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         73************93    一般户             268.70

 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乌管理部   15************87    一般户              10.2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公司在本公告中已披露的诉讼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外,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经初步自查,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
中的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公司作为担保方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中
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进行担保之相关事项;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
总监均不知晓该担保事项,亦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署相关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
力争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诉讼材料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二)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
响。但本次公司被冻结账户中除建行诸暨枫桥支行为公司基本账户外,其余银行
账户均为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且本次合计实际冻结金额为1,883.23万元,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不涉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发展,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