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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一)2018-06-26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89 号),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
明。现就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2018 年 6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由于湖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德清
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徐茂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你公司为被告方
之一,你公司的五个银行账户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就以下事项作出补充披露:

    问题一、你公司被司法冻结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公司的
基本往来账户、是否为公司主要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时间、冻结金额等。

    回复:


   公司因涉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马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等之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银行账户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司法冻结,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5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75)。


   经公司申请及原告同意,湖州中院依法解除对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同
时由公司将其他四个被冻结一般账户的余额及其他自有资金合计 3000 万元,支
付至法院指定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
       的冻结已经被解除。其他四个被冻结的一般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   冻结金额   冻结时间

 1      中国银行诸暨枫桥支行   37********72    一般户           0          0   2018.5.18
        中国农业银行诸暨枫桥
 2                             19********78    一般户           0          0   2018.5.18
        支行
 3      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   73********93    一般户           0          0   2018.5.1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乌
 4                             15********87    一般户           0          0   2018.5.18
        管理部

           上述被冻结账户均为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且账户余额和冻结金额均为 0 元。
       为方便银行业务结算,公司在不同银行开设了一般结算账户,公司尚有四家正常
       使用的结算账户。

           问题二、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1、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只涉及到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金,主要用于支付
       公司层面的管理费用和日常开支等。公司基本账户及其他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以及子公司银行存款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经公司向湖州中院申请并得到原告同意,公司的银
       行基本账户已经解除冻结。目前被冻结的账户均为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且账户余
       额和冻结金额均为 0 元。为方便银行业务结算,公司尚有四家正常使用的一般结
       算账户。

           因此,公司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3.1 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
       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及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须被实行
       风险警示的情形。
    2、公司现任董事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三)项
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3、关于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步森股份对外担保事
宜,经自查,本次对外担保并未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亦无内部公
章用印流程记录,且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层亦不知晓本次对外担保的
存在,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担保文件中的“步森股份”印章是否为公司法定印章,
不排除有人伪造上市公司公章私自制作相关文件的可能。因此公司已向诸暨市公
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等犯罪行为进
行立案侦查。目前,上述民事诉讼案件正处于调查阶段且尚未开庭审理,步森股
份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或是否须承担担保责任,尚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在
公安部门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公司暂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四)项规定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
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请参见同日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问题三、根据你公司披露,你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德清县中小企
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
过该担保事项。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被列为被告方的主要原因,相关债务或连
带责任形成时间、形成原因,请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下一步措施。

    回复:

    (一)公司被列为被告方的主要原因

    根据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立案材料,公司被列为被告方主
要是由于涉诉事项所涉及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显示公司为担保方。

    经自查,公司从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次原告提供
的证据文书中亦没有任何公司就该担保的审批文件;公司内部用印记录中未发现
有上述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记录,且上述担保文件中并无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据此,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担保文件中的“步森股份”印章是否为公司法定
印章,不排除有人伪造上市公司公章私自制作相关文件的可能;同时,也不排除
相关人士利用掌控上市公司印章的便利,内外勾结,私自出具担保文件的可能。

    (二)相关债务或连带责任形成时间、形成原因

    据诉讼资料显示,2017 年 10 月 27 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
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署《借款保证合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合同中将喀什星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列为担
保方,为债务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导致步森股份涉及本案纠纷。

    (三)公司拟采取的下一步措施

    目前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
公司印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查清事实真相,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
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325 号。同时,公司将委
托律师应诉,积极参与湖州中院对该案的审理,依法主张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

    问题四、请补充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现有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是否逾期等;你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金额、被担保方、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
况及其充足性、相关担保是否出现逾期并已履行担保责任情形。

    回复:

    (一)公司现有债务的具体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未发现对外借款等债务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

    根据法院诉讼资料显示,公司因涉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等之民间借贷
纠纷案,存在潜在对外担保情况,详情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5)及 2018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自查情况暨向公安机
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1、担保金额:本金人民币 1 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2、被担保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签订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彼时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的
企业;

    4、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足性:无反担保;

    5、相关担保是否出现逾期并已履行担保责任情形:根据《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个,借款期限为 2 个月,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相
关担保已逾期。

    问题五、请你公司说明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情
况,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回复: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

    1、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诉讼材料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2、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已经解除冻结

    经公司申请,湖州中院已依法解除对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已经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3、部分银行一般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被冻结的四个银行账户均为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且账户余额和冻结
金额均为 0 元。为方便银行业务结算,公司在不同银行开设了一般结算账户,公
司尚有四家正常使用的结算账户。因此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公司已就涉诉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
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

    问题六、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暂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