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2018-06-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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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
二零一八年六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89 号《关于对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本专项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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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正 文
问题四、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已触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3.3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问题发
表专业意见。
回复:
经步森股份申请,湖州中院同意解除其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同意步森
股份将其他四个被冻结一般账户的余额及其他自有资金合计 3,000 万元支付至法
院指定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步森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
已经被解除。其他四个被冻结的一般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账户余额 冻结金额 冻结时间
1 中国银行诸暨枫桥支行 37********72 一般户 0 0 2018.5.18
中国农业银行诸暨枫桥
2 19********78 一般户 0 0 2018.5.18
支行
3 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 73********93 一般户 0 0 2018.5.1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乌
4 15********87 一般户 0 0 2018.5.18
管理部
1、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只涉及到步森股份部分银行账户及资金,主要用于
支付公司层面的管理费用和日常开支等。步森股份基本账户及其他未被冻结的银
行账户、以及子公司银行存款能够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步森股份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经步森股份向湖州中院申请并得到原告同意,其银
行基本账户已经解除冻结。目前被冻结的账户均为步森股份一般结算账户,且账
户余额和冻结金额均为 0 元。为方便银行业务结算,步森股份尚有四家正常使用
的一般结算账户。
因此,步森股份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3.1 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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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及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须
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
2、根据步森股份的确认,除了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外,步森股份尚有其余
可供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本次账户查封尚不足以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须被实行风险
警示的情形。
3、根据步森股份的确认,步森股份现任董事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正常召
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因此,步森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3.1 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情形。
4、根据步森股份的确认,关于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步森
股份对外担保事宜,步森股份经自查,本次对外担保并未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
序,亦无内部公章用印流程记录,且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层亦不知晓
本次对外担保的存在,步森股份目前尚无法判断担保文件中的“步森股份”印章
是否为公司法定印章,不排除有人伪造上市公司公章私自制作相关文件的可能。
因此步森股份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私自
制作担保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上述民事诉讼案件正处于调查阶
段且尚未开庭审理,步森股份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或是否须承担担保责任,尚待法
院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在公安部门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
判决之前,本所目前尚无法对步森股份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3.1 条第(四)项规定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作出最终判断。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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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姚轶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