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7-26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
                           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
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2、本次涉诉事项发生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公司期间。经初步自查,
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朱丹丹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未审议过该借款事项;公司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
    3、鉴于本次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
借款导致,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
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
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号。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主要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杭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
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上
城法院已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诉讼当事人
    1、原告:朱丹丹,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东
江嘴村赵家120号,身份证号码:3301061982********。
    2、被告1: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3、被告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石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淼。
    4、被告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霞。
    5、被告4: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06号。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6、被告5: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
室07号。
    法定代表人:徐悦。
    7、被告6: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一巷华亭嘉苑E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悦。
    8、被告7:徐茂栋,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东港区兴海路51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67********。
    9、被告8: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以北、兖州路以西国际服务外包基地1
号研发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霍尔果斯优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被告9:傅淼,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东港区海安路43号21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
    上述被告1~9合称“被告”或“被申请人”。
    (三)诉讼理由
    各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7年8月
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在最高借款额度范围7,000万元
内借款,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原告根据资金情况向被告出具最高借款
额度范围内的借款,所有被告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合同
还对借款利率、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银行回单显示,2017年9月29日和2017年12月19日,原告
分别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借款1,000万元和3,500万元。同时,原
告与被告签署《借据》一份,确认已通过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原
告出借4,500万元款项,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8
年3月18日止。
    (四)《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上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
民币49,6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上城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
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
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
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
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各期
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9月29日及2017年12月9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日,
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4,966万元)
    (六)法院传票的主要内容
    上城法院传唤本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9:15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
十四法庭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并于2018年6月9日披露了上述
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自查情况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83),公司已就上述安见报案,并于2018年6月8日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
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32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本公告及2018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
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所述诉讼之外,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应对措施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上述原告朱丹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案件涉及的
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账户,上述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
公司名义实施借款导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
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
侦查。公司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
10433号。
    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诉讼应对工作,最大
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
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