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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监事会关于对股东提议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函的回复公告2019-07-08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股东提议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或“上
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收到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集团”)、
王春江、李明(以下合称“提议人”)联合发来的《关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函》(以下简称“《提议函》”)。《提议函》相关提案提及的要求免去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全体非独立董事的董事职务及第五届监事会全体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监事
职务事宜将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基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及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全体监事研究讨论后认为,
上市公司董事及监事变动事关重大,必须科学、审慎和严肃对待。现形成意见如
下: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提议人发来的《关于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函》,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此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告《关于对股东提议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函
说明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鉴于无法核实提议人是否取得公司股东的全部
授权且提议人未提出罢免相关董事、监事的理由,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维
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暂不具备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条
件,不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根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提议函》中对提
议人持股情况的说明,“上市公司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66%),王春江
受上市公司股东孟祥龙(持股 4.31%)、张旭(持股 3.29%)委托,李明受上市公
司股东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十一号私募基金(持股 2.92%)、
张星亮(持股 1.52%)委托,上述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4.70%股份”。基于前
述,提议人有权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向公司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根据《提议函》内容,提议人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监事会关注到,现有提案仅要求罢免公司全部非独立董事及全部非职工代表
监事,未说明要求罢免相关董事、监事的理由,不符合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外,公司监事会在收到《提议函》的同日,收到公司
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发来的《关于向临时
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请在《提议函》所提议召
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相关临时提案。
     4. 鉴于目前公司已收到步森集团、张旭、张星亮、孟祥龙及重庆信三威投
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十一号私募基金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持股情况证明
文件,根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经审阅《提议函》,公司监事会同意提议人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的请求,并决定由公司监事会召集并主持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会议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公 告 编 号 : 2019-49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5. 关于《提案函》中东方恒正提出的相关临时提案,根据浙江步森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鉴于公司监事会收到东方恒正发来的《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
案的函》时尚未就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尚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为确保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股东如需向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应当根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监事会提出。
    6. 此外,公司注意到,在《提议函》尚未公告的情况下,东方恒正便已知
悉《提议函》相关内容。且根据《提议函》,东方恒正股东王春江、李明系受公
司股东孟祥龙、张旭、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十一号私募
基金及张星亮委托。截至目前,公司尚不知悉东方恒正与步森集团、孟祥龙、张
旭、重庆信三威投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十一号私募基金(持股 2.92%)
及张星亮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系。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投资者
能够充分、准确、完整、及时、全面的了解相关信息,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督促提议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尽快进一步完
善相关提案内容及信息,以便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