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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2019-07-15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
                     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步森”)
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ST 步森 2019 年 1 月 26 日、2 月 13 日、6 月 28 日披露的

公告,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期间,*ST 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徐茂栋涉嫌通过伪造或挪用公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的途径,
在*ST 步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 步森

的名义为徐茂栋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保,涉及本金合计1.85
亿元,占*ST 步森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65%;其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涉及 1 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作出终审

判决(详见(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ST 步森需就该
1 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 步森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第 3.1.9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
*ST 步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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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徐茂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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