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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因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06-16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ST因美         公告编号:2018-058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9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

注函的要求,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1、请说明持股意向函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名称、拟持股

数量、金额、资金来源、时间安排、持股方式、途径等信息,以及经销商是

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管等关联方是否参与前述持股计划,如是,请补充说明参与

方式、金额、资金来源等,并进一步分析上述持股计划的可行性与合规性。

公司回复:

    公司共收到上海育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堡贸易有限公司、济

宁惠康商贸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新兴三郎汇食品经营部、昆明杨宝

商贸有限公司、乐清市新宏商贸有限公司、王锦娇、洪湖市新堤若邻孕婴商

行共 8 家经销商的《持股意向函》,一致表示:

    基于对当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和对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发展的期望,我们有意持有贝因美股票,实现互利共赢。

基于对贝因美发展的信心,在与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咨询后,我们有意与相关
                                    1
机构签订管理协议,以合法方式持有贝因美股票,分享贝因美发展成果。

持股目的: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持股种类:公司 A 股股票。

持股方式:通过公司专项帐户、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等合法方式。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以上为我方对本次持股计划初步设想,敬请贵公司阅后给予意见,未尽

事宜恳请双方进一步加以协商。

    目前有关持股数量、金额、时间安排尚未形成具体方案。目前来函的 8

家经销商与公司均没有关联关系。

    经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等关联方均不参与前述持股计划。



    2、请说明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保本”承诺或

其他协议安排,是否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回复:

    公司及控股股东与经销商不存在保本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及为经销商

提供资金支持。



    3、《持股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经销商的具体名称与持股意向函的具体

内容,并表示公司将与相关经销商商讨具体细节,分析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

上述经销商持股计划尚未确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公告缺乏实质内容,且

你公司尚未分析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请详细说明公司在现阶段披露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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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因、合理性与合规性,并结合具体的规则依据说明公告所述事项是否属

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忽悠式”披露并借此炒作股价的情形,

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的规定。请律师严格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于 6 月 8 日陆续收到 8 家经销商的持股意向函后,经问询公司销售

管理部相关人员,确认该持股意向的真实性,同时了解到后续还有其它经销

商有意愿加入持股计划。公司将启动与经销商商讨具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 8 家经销商。考虑到该事项与公司股票买卖直接相关,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该事项涉及沟通外部人员较多难以保密。为了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公平,避免因为消息泄漏扩散导致市场股价波动,损害

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2.7、2.8、2.21 和 7.4 的规定,

公司拟定提示性公告,邮件征求各位董事的意见后在 6 月 10 日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认为,发布提示性公告是因为该事项与公司股票买卖直接相关,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后续推进涉及的外部人士众多难以保

密, 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 2.7、2.8、2.21 和 7.4 的规定,应予公告。公司不存在“忽悠式”

披露并借此炒作股价的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聘请的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1、《持股提示性公告》所述事项属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贝因美发布《持

股提示性公告》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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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贝因美不存在“忽悠式”披露并借此炒作股价的情形。

3、贝因美本次信息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的规

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持股提

示性公告>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管等在《持股提示性公告》披露前一个月与披露后买卖你公 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回复: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管在《持股提示性公告》披露前一个月与披露后至今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5、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持股计划筹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事项的最新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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