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份额的公告2019-07-12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9-055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
上午 10 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认购份额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基于对公司发展的充分信心,总经理包秀飞、副总经理王云芳、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金志强向董事会申请增加员工持股计划出资认购股份。其它骨干人
员的认购份额相应作出调整, 获赠份额不变, 预留份额不变。
拟申请增加额度如下:
原出资认购份 增加出资认购份额 变更后出资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额(万份) (万份) (万份)
包秀飞 总经理 100 30 130
王云芳 副总经理 18 14 32
副总经理兼任
金志强 16 4 20
董事会秘书
变更前后出资认购份额及获赠份额具体如下:
1
原出资 变更后 原占持 变更后
获赠份 占持股 合计占持
认购份 出资认 股计划 占持股
姓名 职务 额(万 计划比 股计划比
额(万 购份额 比例 计划比
份) 例(%) 例(%)
份) (万份) (%) 例(%)
包秀
总经理 100 130 4.97 6.47 115 5.72 12.19
飞
副总经
鲍晨 20 20 0.99 0.99 20 1 1.99
理
财务总
陈滨 18 18 0.9 0.90 18 0.9 1.79
监
王云 副总经
18 32 0.9 1.59 18 0.9 2.49
芳 理
副总经
金志 理、董
16 20 0.8 0.99 5 0.25 1.24
强 事会秘
书
汤金 监事 5 5 0.25 0.25 0 0 0.25
主要骨干人员
(不超过 863 1199.844 1151.844 59.69 57.30 157.7 7.85 65.15
人)
预留 / / / / 299.5799 14.9 14.9
合计 1376.844 1376.844 68.50 68.50 633.2799 31.52 100
注: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以上计算结
果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导致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余部分未发生变化,并相应制定《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
《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
(公告编号 2019-056)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认购份额的变更符合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初
衷,有利于促使公司、股东、高管以及骨干员工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
2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3、本次制定的《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
订稿)》、《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认购份额的变更,并同
意按照《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执行员工持股
计划。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认购份额变更及相应制定的《贝因
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修订稿)》、《贝因美婴童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认购份额的变更。
四、律师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