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9-058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下午 2 点 30 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9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会议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1,822,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7.062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0,280,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8.924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5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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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1371%。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29,5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48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0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5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9480%。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完成的公司股份回购总额 20,101,239 股及截至本
公告日回购的 310,600 股,合计 20,411,839 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整体出租自有牧场并与康贝牧业签署租赁协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1,81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8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72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闵鹏律师、梁铭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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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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