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27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9-083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2 点 30 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0,308,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2.251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会 议 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 表 6 人 , 代表 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数
466,870,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6.88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43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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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3664%。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1,547,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55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1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37,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443%。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完成的公司股份回购总额 20,101,239 股及截至本
公告日回购的 6,641,100 股,合计 26,742,339 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调整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第三年对赌协议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750,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9.8987%;反对 55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73%;弃权 52,0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63.9353%;反对558,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0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903,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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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3.0210%;反对 192,404,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6.97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903,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63.0210%;反对 192,404,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6.97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80.8077%;反对29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9.1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变更公司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208,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809%;反对 9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黄夕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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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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