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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因美: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9-27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 A P I T A L LA W& P A R T N E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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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

        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9 年 8 月 27 日,贵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8 月 29 日,贵司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公司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地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9 月 12 日,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3758 号贝因美大厦举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0,308,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52.251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汇总统计,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吉林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第三年对赌协议期限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7,750,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89.8987%;反对 55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1073%;弃权 52,0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8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3.9353%;反对 558,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36.06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903,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63.0210%;反对 192,404,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6.97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903,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63.0210%;反对 192,404,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36.97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80.8077%;反对 297,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19.1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地址的议案》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0,208,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9809%;反对 9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公司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
公司地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9 月 12 日,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议案的提出以及公告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建文                                     经办律师:


                                                       黄   勇


                                                       黄夕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