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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力: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ST德力          公告编号:2017-120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
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deli@deliglass.com
    互动电话:0550-6678809
    3、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5、“公司”或“本公司”均指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7日、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
月13日—2017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15:00至2017年11月1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俞乐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88,784,402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8.1653%。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963,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5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1,513,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6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审议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的专项产业基金转让其持有的上海星艾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7.5%股权事项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7,999,000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584%;
反对785,402股,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416%;弃权0股,
占参加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28,200股同意,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48.1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57%;785,402股反对,占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1.8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6%;
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家军先生、荀为正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