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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力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有关回购股份事项、董监高关于减持最新相关规定等,现

        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一)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二)要约方式;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股票总数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保守公司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保
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期届满后 3 年。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议;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的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奖惩事项;
理的工作;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的其他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科学决策。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上签名。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少于 10 年。                                     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为保证章程修订案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董事会拟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
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及签署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涉及条款做相应的调整。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