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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菲亚:公司章程(2019年10月)2019-10-31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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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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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广州市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穗外经贸资批[2009]671 号批复批准,以境外投资者认购公司增

资方式变更设立的港澳台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44010140002615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 万股,并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ofeiya Home Collec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 2 号;邮政编码:511358

       申报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宁西下元路 1 号;邮政编码:51135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237.003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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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创新、进步,以卓越的经营成果回报股东,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
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
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百货零售;互联网商品
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家具
批发;家具设计服务;家具安装;室内装饰、装修;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家具零
售;家居饰品批发;软件开发;软件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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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8 日由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设立时总股份为 3,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为江淦钧、柯建生,认购的股份分别为
1,500 万股,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的广州市宁基装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
资产整体折股方式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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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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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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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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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
决策、监督能力。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的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
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
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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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
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
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
理。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公
司的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它内部机构独立运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
与公司及公司下属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
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
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的其它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
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当
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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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董

事会应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
行对相关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该等当事人员,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董事
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变现以
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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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累计金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及第十三项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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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不足本章程所定董事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中选择其中
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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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不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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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载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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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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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
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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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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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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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某项关联交易中,与关联交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少于三人的,无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全部独立董事均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余董事应当将该项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
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任意一项关联交易前,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或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评估、审计报告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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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先审查独立董事是否已按照本章程规定
 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
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六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
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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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
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人

数多于一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董事数之积。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
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三)选举非职工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非职工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非职工监事数之积。
    股东大会在选举非职工监事时,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

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四) 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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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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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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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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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董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
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在
任期内,董事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董事不能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
过其它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
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公司董事可随时联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
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
的资料。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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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及辞职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本
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以外,还享有行使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与事先认可权、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

职权,并享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召开仅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的提议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就特定关
注事项独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
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
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
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
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
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
件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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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
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
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
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设董事长一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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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

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交易事项;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如有以特别决议通过程
序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指的交易是: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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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及证券投资
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
和职责等事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按本章程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先审查独立董事是否已按本章程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有权在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批部分关联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不足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比例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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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人士/机构,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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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
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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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
    (一)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1)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管理和经营的需要,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
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战
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
兼任;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细则由公司制定并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属下的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及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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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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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
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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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该
等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
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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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出席监事,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逐项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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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范围。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选择利润分配
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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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分红年度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
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现金分红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
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
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需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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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且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
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分红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
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
事项加以提示。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
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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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日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的方式
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的方式
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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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则在传真发送当日(如发送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发
送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收件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电子邮件
发出日(如发出日并非营业日,则为发出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收件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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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
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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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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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控制:指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
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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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超过”, 都含本数; “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始生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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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字页)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淦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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