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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新环境: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18-110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 703 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永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41,956,3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122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94,051,5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5.69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7,90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430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2,08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741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1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3114%;参
加网络投票的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90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4.43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87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2,00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0%;反对 7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1,859,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0%;反对 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61,98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3%;反对 9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侯旭昇律师、李亚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