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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动力: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2017-09-12  

						证券代码:002576                 证券简称:通达动力                  公告编号:2017-087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9 月 11 日,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天津鑫达”)及姜煜峰先生分别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进行了修订,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天津鑫达对 2017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第四节 资
金来源”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三、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需向姜煜峰支付 1,201,015,734.90 元股份转让
款,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资金将来源于天津鑫达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一)自有资金
    天津鑫达注册资本 5 亿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等注册资本均已实缴。
前期天津鑫达协议受让姜客宇持有的通达动力 9,862,517 股股份,支付股份转让款
298,834,265 元 , 因 此 ,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 , 天 津 鑫 达 自 有 资 金 余 额 为
201,165,735 元。
    (二)隆基泰和借款
    除天津鑫达自有资金外,2017 年 9 月 6 日,天津鑫达与其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少
军控制的隆基泰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该等《最高额借款合同》主要条款
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出借方):隆基泰和
    乙方(借款方):天津鑫达
    2、借款金额:最高额不超过 11 亿元人民币,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款方实际提款
金额为准。
    3、利息:本借款为无息借款。
    4、借款期限:5 年,自出借方实际出借之日起算。借款期满如需延期,则应按
照借款方的申请予以延期。
    5、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受让姜煜峰持有的通达动力 39,637,483 股股
份所需的股份转让款。
    6、担保情况:无。
    7、还款计划: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8、其他重要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
    (2)甲方不得将《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权利或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隆基泰和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在“深耕京津冀、布局全中国”的战略
下,隆基泰和投资控股了城市运营、文化旅游、节能建筑、金融投资等产业,目前
已在多个领域确立了相对领先的行业地位。2016 年度,隆基泰和实现营业收入 124
亿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隆基泰和总资产 552 亿元,净资产 144 亿元。隆基
泰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有能力在需要时为天津鑫达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义务提供
资金支持。
    在上述债务到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隆基泰和协商还款的具体事宜,具体
的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合伙人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隆基泰
和实际控制人魏少军先生作出声明,未来天津鑫达无论采用何种还款方式,将确保
不会影响其对上市公司实际的控制地位。
    综上,天津鑫达在本次股份转让中所涉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及向其实际
控制人之一魏少军控制的隆基泰和的借款;天津鑫达已就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资金进
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义务的能力,并不会影响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地位。”



   二、姜煜峰先生对 2017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第三
节 权益变动方式——五、其他情况说明”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条——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股份转让前,天津鑫达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9,862,51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9737%),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 39,637,483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0082%)对应的表决权。天津鑫达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49,5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818%。2017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已发布《关于公司控制权完成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天津鑫达成为通达动力的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成为通达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已委托天津鑫达行使表决权的
39,637,483 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天津鑫达,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天津鑫达将直
接持有通达动力 49,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818%,仍为通达动
力的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仍为通达动力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未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2、在本次协议转让前,对调查和了解受让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
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
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天津鑫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
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
次股份转让系天津鑫达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权,保障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
展。
   3、出让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通达动
力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通达动力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通达动力利益的
其他情形。”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其他内容与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一致。修订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及《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修订稿)》详见本日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