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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动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2017-09-12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00257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树大街 56 号(纺织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院内 C1-303 号房屋)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动力”)拥有权益
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通达动力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共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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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义 ............................................................... 5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
份情况............................................................. 11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11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12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12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13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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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4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4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4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16

第四章 资金来源 ................................................... 17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 17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17

     三、资金来源................................................... 17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19

第五章 后续计划 ................................................... 20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20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0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20

     四、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21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21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21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2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23

     二、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 26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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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29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29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9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9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1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2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 3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33

     二、其他说明................................................... 33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 36

     一、备查文件................................................... 36

     二、查阅方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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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津鑫达、信息披露义
                        指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务人

上市公司、通达动力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        指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1281.HK)

Longevity               指 Longevity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BVI)

Harvest Oak             指 Harvest Oak Holdings Limited(BVI)

Lightway Power          指 Lightway Power Limited

隆基泰和                指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通达矽钢                指 南通通达矽钢冲压科技有限公司

隆基泰和咨询            指 河北隆基泰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融艾                指 珠海融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投资                指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隆基泰和置业            指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天津鑫达拟以30.30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
                        指
易、本次股份转让               司39,637,4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082%)的行为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
本报告书                指
                               稿)》

                               2017年2月10日,姜煜峰与天津鑫达签订的《姜煜峰与天津鑫

《股份转让协议1》       指 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2017年2月10日,天津鑫达与姜煜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             2017年3月31日,天津鑫达与姜煜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1之终     指 2017年9月7日,姜煜峰与天津鑫达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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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协议》                       止协议》

                               2017年9月7日,姜煜峰与天津鑫达签订的《姜煜峰与天津鑫达

《股份转让协议2》       指 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最高额借款合同》      指 2017年9月6日,天津鑫达与隆基泰和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通达动力拟以其持有的通达矽钢100%股权与隆基泰和咨询、珠

重大资产置换            指 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持有的隆基泰和置业100%股权的

                               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通达动力拟以发行股份方式向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中国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信达、信达投资购买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             通达动力与隆基泰和置业全体股东于2017年7月20日签署的
                        指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通达动力与隆基泰和咨询于2017年7月20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指
                               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重大资产重组框架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少军之重大资产重组
                        指
协议》                         框架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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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1日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
司院内C1-303号房屋)

       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1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M7M199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与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6号

       通讯方式:0312-63967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鑫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魏少军                  49,500               49,500         99%
  2         魏   强                    500                  500         1%
          合计                      50,000               50,000        100%

       天津鑫达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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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魏强 GP                       魏少军 LP

                         1%                            99%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魏少军及魏强父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魏少军,男,1963年出生,北京大学中国企业家后EMBA,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24041963******18;住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
东路******。

     魏少军先生于2003年创立隆基泰和,历任董事长、总裁。2015年11月至
今,担任隆基泰和置业董事长;2016年4月至今,担任隆基泰和置业总裁;2017
年7月至今,担任通达动力董事长。魏少军先生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第九及第十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委员、全国劳动模范及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曾先后荣获“中国诚信企业家”、“中国现代流
通产业改革开放三十年卓越人物”及“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魏强,男,1983年出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与信息化战略研修班EMBA,2003
年-2006年,就读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金融学专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身份证号码:1306841983******90;住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北环东路******。

     魏强先生现任隆基泰和智慧能源(1281.HK)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行政
总裁,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亦曾荣获“河北省企业诚信建设
优秀工作者”、“河北省创业功臣”、“保定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
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魏少军、魏强除控制天津鑫达及上市公司外,控制的
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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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注册资本(万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备注
                           元)
        隆基泰和实                                                      魏少军直接持股
 1                        26,000      投资运营,管理咨询       99%
        业有限公司                                                          比例
        河北隆基泰
        和企业管理                                                      魏少军间接持股
 2                        10,000      对外投资、投资管理       99%
        咨询有限公                                                          比例
        司
                                      社区开发、产城综合
        隆基泰和置                    体开发、产城综合体                魏少军间接持股
 3                      137,142.86                           86.63%
        业有限公司                    出租及运营、物业管                    比例
                                      理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
        光为绿色能
                                      计、安装及服务;新                魏强直接及间接
 4      源科技有限        45,000                             68.70%
                                      能源技术开发、咨询、                持股比例
        公司
                                      转让及服务
                                      太阳能发电;新能源
        高碑店市光
                                      项目的开发;新能源                魏少军间接持股
 5      硕新能源有       12,570.88                           61.33%
                                      技术的开发、咨询、                    比例
        限责任公司
                                      转让及服务
        隆基泰和智
        慧能源控股                 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                   魏少军间接持股
 6                   2,000(港币)                           61.33%
        有限公司                   务                                       比例
        (01281.HK)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12月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并未经营具体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魏少军、魏强,其控制的下属企业(除通达
动力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运营,管理咨询;社区开发、产城综合体开发、
产城综合体出租及运营、物业管理;太阳能发电;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新能源技
术的开发、咨询、转让及服务等业务,其主要控制的核心企业的财务情况如下:

       (一)隆基泰和

       隆基泰和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为天津鑫达实际控制人魏少军控制的主要核
心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投资运营,管理咨询等业务,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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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单位:亿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52.44                         497.84                    432.10
总负债                                 408.75                         364.52                    319.48
净资产                                 143.69                         133.32                     112.62
资产负债率                            73.99%                          73.22%                   73.94%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24.00                         129.58                      99.69
净利润                                     10.55                        11.51                     15.26
净资产收益率                           7.34%                           8.63%                   13.55%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隆基泰和智慧能源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系魏少军间接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智慧能源及
太阳能业务,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2.72                              8.48                       7.72
总负债                                9.66                              7.77                       5.06
净资产                                3.07                              0.71                       2.65
资产负债率                          75.94%                           91.63%                    65.54%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6.07                              3.24                       0.62
净利润                                0.51                              0.13                      -0.70
净资产收益率                        16.61%                           18.39%                    -26.42%
注:2014、2015、2016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鑫达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魏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高碑店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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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

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除持有通达动力股份
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是否控股             主营业务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      01281.HK   61.33%           是        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
    注:魏少军通过控制的Longgeity、Harvest Oak以及Lightway Power合计持有隆基泰和智
慧能源61.33%股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注册资本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
                                                  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
        保定银行股
 1                     140,000      9.9%          管箱服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
        份有限公司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高碑店中成
                                                  现;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发行、代理兑
 2      村镇银行股     10,000        16%
                                                  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
        份有限公司
                                                  代理收付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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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在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9737%股份,同时通过
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上市公司24.0082%股份的权益,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29.9818%股份的权益,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魏少军、魏
强父子。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姜煜峰已委托信息披露义务
人行使表决权的39,637,483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082%),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进一步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9.9818%的股
份。

       2017 年 7 月 20 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隆基泰和咨询以及
珠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通达矽钢 100%股权与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
中国信达、信达投资持有的隆基泰和置业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同时
以发行股份方式向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购买置入资产
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如上述交易在未来 12 个月内实施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人关联方隆基泰和咨询将因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而增加持有上市公司新
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通达动力股份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同时,未来若减持通达动
力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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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姜煜峰先生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其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姜煜峰先生已于2017年3月6日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本次姜煜峰先生将其持有的通达动力股份39,637,483股协议转让给天津鑫达,
未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受让方天津鑫达承诺对于本次受让的39,637,483股股份,
在受让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同时对于该部分股份,将承接姜煜峰先生对该部
分股份作出的承诺,并继续遵守《中小板上市公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姜煜峰先生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的股票总数不超过50%。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7年9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权益变
动的相关议案。

     2017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煜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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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2017年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姜煜峰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1》,拟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5.9964%股份,并已提交协议转让
的相关申请材料。2017年3月6日,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姜煜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并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等职
务,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1》涉及的相关股份过户尚未完成。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再次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份,为了简化
多次股份转让中繁琐的程序,提高股份转让事项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少股份转让
的风险,并明确双方在股份转让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
解除《股份转让协议1》的权利义务,并重新签署相关转让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
给予明确。因此,2017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煜峰分别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1之终止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2》,《股份转让协议2》中约定的股份
转让数量包含《股份转让协议1》中涉及的相关股份,《股份转让协议2》的内容
详见“本章节/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9737%的股权,通过
表决权委托方式拥有上市公司24.0082%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已委托其行使表决权的
39,637,483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08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9,500,000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818%。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仍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姜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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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受让方: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二)股份转让内容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通达动力39,637,483股股份,占通达动力总股本的
24.008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30.30元的价格,以总价人
民币1,201,015,734.9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以
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给乙方。

     2、甲方和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2》签署后,按照法律规定披露有关本次
股份转让的事宜,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申
请。在取得合规确认函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

     3、自《股份转让协议2》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标的股份因送股、
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
数量及价格同时作相应调整。甲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前,因标的股份获得股
息、股利、分红、收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相应调整。

     4、双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关
费用。公证费(如有)、合规确认费用及过户费用由各方各承担50%。

     (三)价款支付

     1、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2》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支付部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亿元。

     2、乙方应于取得合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且由甲方、
乙方共同管理的共管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101,015,734.90元。

     3、共管账户的股份转让款在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解除共管。

     (四)过渡期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2》签署后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通达动力股
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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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治理

     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2》生效之日起,双方应在法定及公司
章程允许的时间内根据后续实际需求完成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更换
或选举相关人员。

       (六)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协议2》一经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股份转让
协议2》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如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任何其他方(以
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则违约
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
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2、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
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款项付清为止;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向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割相关股份的手续(乙方未
给予必要配合的除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应办理交割而未办理股份所对应
的转让价的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股份交割手续提交办理为
止。

       (七)其他

     《股份转让协议2》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当日,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2
月1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受让姜煜峰持有的39,637,483
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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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2》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每股人民币30.30元的价
格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39,637,483股股份,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1,201,015,734.90元。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本次协议受让39,637,483股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和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三、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需向姜煜峰支付1,201,015,734.90元股份转让
款,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资金将来源于天津鑫达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一)自有资金

     天津鑫达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等注册资本均已实缴。
前期天津鑫达协议受让姜客宇持有的通达动力9,862,517股股份,支付股份转让款
298,834,265元,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鑫达自有资金余额为
201,165,735元。

     (二)隆基泰和借款

     除天津鑫达自有资金外,2017年9月6日,天津鑫达与其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少
军控制的隆基泰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该等《最高额借款合同》主要条
款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出借方):隆基泰和

     乙方(借款方):天津鑫达

     2、借款金额:最高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款方实际提
款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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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息:本借款为无息借款。

     4、借款期限:5年,自出借方实际出借之日起算。借款期满如需延期,则应
按照借款方的申请予以延期。

     5、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受让姜煜峰持有的通达动力39,637,483股股
份所需的股份转让款。

     6、担保情况:无。

       7、还款计划:到期偿还借款本金。

     8、其他重要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甲方不得将《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权利或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

     隆基泰和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在“深耕京津冀、布局全中国”的战
略下,隆基泰和投资控股了城市运营、文化旅游、节能建筑、金融投资等产业,
目前已在多个领域确立了相对领先的行业地位。2016年度,隆基泰和实现营业收
入124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隆基泰和总资产552亿元,净资产144亿元。
隆基泰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有能力在需要时为天津鑫达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义
务提供资金支持。

     在上述债务到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隆基泰和协商还款的具体事宜,具
体的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合伙人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隆
基泰和实际控制人魏少军先生作出声明,未来天津鑫达无论采用何种还款方式,
将确保不会影响其对上市公司实际的控制地位。

     综上,天津鑫达在本次股份转让中所涉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及向其实
际控制人之一魏少军控制的隆基泰和的借款;天津鑫达已就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资
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义务的能力,并不会影响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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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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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2017 年 7 月 20 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隆基泰和咨询以及珠
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通达矽钢 100%股权与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
中国信达、信达投资持有的隆基泰和置业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同时
以发行股份方式向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购买置入资产
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
其他改变通达动力主营业务或者对通达动力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2017 年 7 月 20 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隆基泰和咨询以及
珠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通达矽钢 100%股权与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
中国信达、信达投资持有的隆基泰和置业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同时
以发行股份方式向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购买置入资产
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
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
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通达动
力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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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的正常换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
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其
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对
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目前,上市公司正在开展资产划转的相关工作,上市公司将其拥有的除
3,000 万元货币资金及对通达矽钢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相关税费外的全部业务相关
资产及负债划转至通达矽钢。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生产经营将全部
由全资子公司通达矽钢开展,对该划转方案中员工安置方案为:根据“人随业务、
资产走”的原则,原母公司业务相关员工由通达矽钢接受、安置,该等人员将解
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与通达矽钢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员工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置,对于提出明确补偿意向的员工依法给
予经济补偿。对于拟不重新与通达矽钢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安置措施如下:1、
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保留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2、对于其他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解除与公司劳动关
系,并给予经济补偿。上述员工安置方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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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
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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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
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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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
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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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
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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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除通达动力及其子公司
外)与通达动力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
(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
性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
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企业将努力促使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
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
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企业将
努力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
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魏少
军、魏强已作出了相关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
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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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与上市
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
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
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
争。此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
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人将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
公司的业务竞争。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隆基泰和咨询以及珠海融艾、
中国信达、信达投资与上市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构成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除通达动力及其子公司外)与通
达动力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
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
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
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魏少军、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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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
交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
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
当的义务。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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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2017年7月20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隆基泰和咨询以及珠海
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通达矽钢100%股权与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
中国信达、信达投资持有的隆基泰和置业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同时
以发行股份方式向隆基泰和咨询、珠海融艾、中国信达、信达投资购买置入资产
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截至本报告书截至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二十四个月内,
除上述资产交易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2017年年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姜煜峰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1》,以299,970,000元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5.9964%股份,
2017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姜煜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1之终止协议》,
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1》的权利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
前二十四个月内,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
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二十四个月内,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对外披露的相关协议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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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
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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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不存在在证券交
易所二级市场买卖通达动力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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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6年12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并无经营具体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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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

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二、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关于不存在其他安排的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除本次《股份
转让协议2》外,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除已对
外公开披露的协议及安排外,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及本企业/本人
指定的第三方主体,未与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交易各方存在任何其他协议、
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姜煜峰承诺: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2》外,本次权
益变动事项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除已对外公开披露的协议及安排
外,本人、本人的关联方及本人指定的第三方主体,未与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涉及
的交易各方存在任何其他协议、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二)其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
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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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魏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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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
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余磊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龙               邓凯迪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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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身份信息

     1、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
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定及相关协议

     1、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2》。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1、中登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3、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四)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承诺

     1、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魏少军、魏强分别出具的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魏少军、魏强分别出具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魏少军、魏强分别出具的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4、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锁定期及规范
减持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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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五)天风证券股份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二、查阅方式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兴石路58号
     联系人:肖欣
     联系电话:0513-8621386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 66 号

     联系人: 陈卓
     联系电话:0312-639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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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
订稿)》之签盖页)




                 信息披露人名称: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魏 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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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南通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         002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        信息披露义务人   天津市
名称                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直接持股数
                    量增加、同时受托股份的表
                    决权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对境内、境外                                  是否拥有境内、
其他上市公司持                                    外两个以上上市
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多选)              □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拥有权益数量:   49,500,000    拥有权益比例:29.9818%
上市公司已发行      注:直接持有 9,862,517 股股份;通过表决权委托拥有 39,637,483 股股
股份比例
                    份权益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 协议转让 变动数量:39,637,483 股,变动比例:24.0082%
益的股份变动的
                    本次协议受让原姜煜峰受托的24.0082%表决权对应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
是否存在持续关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
是否存在同业竞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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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是□否√
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是√否□
办法》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否□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否□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否□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
是否声明放弃行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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