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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动力: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11-0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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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暨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 上述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


                                    2
会议通知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2.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所持股份数为
67,966,3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16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 1 人,所持股份数为 73,68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46%。综上,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合计所持股份数为 68,040,072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1.2114%。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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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魏少军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言骅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宇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张佳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2.01 选举成志明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杨克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韦烨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选举张国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王晨芳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伟




                                                        任   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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