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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
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本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920,731.16 元,母公司
实现净利润 12,023,329.48 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202,332.95 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 117,869,255.73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136,543,167.75 元。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并能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5,100,000.00股为基数,按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人民币(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
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就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勤勉尽责,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
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薪酬预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盈利
状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
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意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董
事会拟定的薪酬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查实,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保本型的银行
短期理财产品。


六、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七、关于 2018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
开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
意公司子公司共享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
票据池业务质押的票据余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
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
助》(财会[2017]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
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
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成志明   杨克泉   韦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