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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柏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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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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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122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
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刘
中祥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
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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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 30 在深圳市坪山新区
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2 号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曾浩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78,642,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3,077,400 股的 63.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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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3,077,400 股的 0%。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78,642,89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3,077,400 股的 63.107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3,077,400 股的 0%。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8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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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 2018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6、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案》;

    8、审议《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得以表决和
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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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 2018 年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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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4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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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宋幸幸




                                               刘中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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