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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柏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8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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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9]第127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
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刘中祥律师(下称“信达律
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
街道锦绣东路22号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浩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9年5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 2019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6.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案》
    9.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 推选曾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3.2 推选余欣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3.3 推选俞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4.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1 推选李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4.2 推选冯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5.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5.1 选举李丹女士为公司监事
    15.2 选举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监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19年度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733,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曾浩先生、余欣女士、俞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非 独 立                  占有效表决                    占中小股东有
序               获得表决权数                获得中小股东
      董 事 候                  权股份的比                    表决权股份的
号               (票)                      表决权数(票)
      选人                      例                            比例
1     曾 浩 先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生
2     余 欣 女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士
3     俞 熔 先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生

     1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李勉先生、冯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独 立 董                  占有效表决                    占中小股东有
序               获得表决权数                获得中小股东
      事 候 选                  权股份的比                    表决权股份的
号               (票)                      表决权数(票)
      人                        例                            比例
1     李 勉 先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生
2     冯 东 先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李丹女士、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
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有效表决                    占中小股东有
序    监事候选 获得表决权                    获得中小股东
                                权股份的比                    表决权股份的
号    人          数(票)                   表决权数(票)
                                例                            比例
1     李丹女士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2     郑 贤 成 先 178,733,483 100%           120,690          100%
      生
    李丹女士、郑贤成先生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
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127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刘中祥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