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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1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因重组推进期间,市场环境及监管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交易双方现行条
件与原预定方案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标的公司相关方认为原重组方案已无法实现
原定目标,因此需要对原方案进行调整。交易各方就重组方案调整事项进行了充
分协商,始终未能在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核心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认为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已无法继续推进,经协商一致确定终止本次重组。公司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有利
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与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明
确了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