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1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7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
责和程序,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知晓本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6、其他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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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
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
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
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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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
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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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公司出现应当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情形;
3、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或其他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4、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
5、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股东拟作出承诺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6、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7、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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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
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9、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时需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1、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
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一个工作日以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
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
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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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报告:
1、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
程序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综合分析重大事项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及审批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对报告事项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承担责
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由于报告义务人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不配合、工作失职等
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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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相关知悉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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