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本次提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相关人员不 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情 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曾锐先生、梁保善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汪勤胜 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