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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未名医药: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11-01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3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30 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名生
 物医药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8
 民初 49733 号】,法院认为潘爱华作为工商登记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并裁定准许撤诉。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北京科兴原任总经理尹卫东以北京科兴名义诉被告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潘
 爱华及相关董监高返还原物一案,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立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潘爱华代表北京科兴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本次民事裁定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现潘爱华作为工商登记的北京
科兴法定代表人,代表北京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 35 元,由原告北京科兴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2018)京 0108 民初 49733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