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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想你: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8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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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7)第 0927 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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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7)第 0927 号



致: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健康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
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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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 S102 与中华路交叉
口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中心 1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一致。会议
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为 247,647,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0230%。经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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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为 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47,648,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8.0232%。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15,696,2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043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一
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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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47,648,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96,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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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冠民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胡中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