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0)第 0323 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0)第 0323 号 致: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 S102 与中华 路交叉口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1 楼 118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会议召开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 241,794,8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8882%。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额为 43,342,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40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85,136,9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2929%。其 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13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82,262,72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5.952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上述公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2.01 交易对方 2.02 标的资产 2.03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2.05 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2.06 决议有效期限 3、《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4、《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9、《关于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1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3、《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 关事宜的议案》; 1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公 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设置多项子议案,会议以逐项审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2.01 交易对方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2.02 标的资产 表决情况:同意 284,258,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17%;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3,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15%;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00%。 2.03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9%;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010,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779%;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2.0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83,855,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7%;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35,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981,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426%;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3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28%。 2.05 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9%;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010,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779%;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2.06 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283,855,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07%;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35,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0,981,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426%;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3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428%。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八)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9%;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010,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的 98.4779%;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九)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2,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2%;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008,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754%;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9%;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010,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779%;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0075%。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4,260,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4%; 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4%;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385,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40%;反对 870,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5%;弃 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9%;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010,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779%;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46%;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884,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9%; 反对 1,245,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0%;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010,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4779%;反对1,245,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46%;弃 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988,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1%; 反对 1,142,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7%;弃权 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113,9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6035%;反对 1,142,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89%; 弃权 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上述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苏顺六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胡中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