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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03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能达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新增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2016 年 10 月修订)》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我们认为: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于银行借款、承兑汇票、
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此前授予的授信额度已不足以满
足公司对上述业务的需求。进一步新增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
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等 3 家银行新增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授信额度。授权董事长陈清州先生
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文件。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OUYANG HUI                孔祥云                  陈   智
      (欧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