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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1-11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
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若
募集资金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度,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10,000 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限为 12 个月。

       二、关于将募集资金在现有专户间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募集资金在现有专户间进行调整有利于合理安排
募集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在现有专户间进行调整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成本,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4、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
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784,089.51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OUYANG HUI                孔祥云                  陈   智
      (欧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