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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达: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09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18-09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清
州先生提出的《关于提请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
议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利率掉期业
务的议案》、《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和《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增加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北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7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合 计 人 数 为 12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额
1,021,997,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6.3025%。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截至 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额 956,463,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692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65,534,0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61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
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薪酬的预案》;

       (七)《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关于开展利率掉期业务的议案》;
                                          3
       (十)《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十一)《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内容相
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
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
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3.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775,559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221,957 股反对,0 股弃权 。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利率掉期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997,51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021,775,559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221,957 股反对,0 股弃权 。

    1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19,961,63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8%),2,035,885 股反对,0 股弃权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
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静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