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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7-09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海能达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材料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
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
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
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业绩指标的设
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9、董事会在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海能达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因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而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OUYANG HUI                孔祥云                  陈   智
      (欧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