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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9  

						致: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19-0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北环路 9108 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曾华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039,914,64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56.602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9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 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为 993,459,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0741%。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6,45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528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表决结果:1,039,889,59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25,05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1,007,505,85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35%),29,403,114 股反对,3,005,676 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