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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能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7-10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
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我们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认为本次发行有
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
利益。

       二、关于增加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
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
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新增关联方福建威大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经销商进行交易,2019 年度公
司与该新增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为 4,000 万元。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
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因
此我们同意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
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 亿元的新增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原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为 3 亿元,本次新增 3 亿元,审批通过后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 亿元),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OUYANG HUI                孔祥云                  陈   智
      (欧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