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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陇科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9-30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17-066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035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对公司与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仕创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主要交易对手方”】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一(反诉原告):徐久振
    被 告 二(反诉原告):招立萍
    被 告 三(反诉原告):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 告 四(反诉原告):上海仕创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将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合称为“被告”)
    第三人: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本诉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原告、被告、第三人签订《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仕创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
议”),原告另与徐久振、招立萍签订《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徐久振、
招立萍持有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备忘录》(以下简称 “备
忘录”),各方就原告收购四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权达成约定,原告向被告徐久
振支付 2,000 万元定金作为完成股权转让的担保,各方尽力配合完成对相关股权
的收购。之后,被告恶意拖延、拒不配合签署正式协议以及完成案涉项目所需
工作,导致股权收购项目失败。 2017 年 3 月 1 日,原告通知四被告,终止前述
协议。后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四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购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仕创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以及原告与被
告一、被告二及第三人签订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徐久振、招立萍
持有的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备忘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
终止。
   2) 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及其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
前述定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 900 万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3.     反诉基本情况
   四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没收原告支付的定金。

    二、     本次诉讼的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本、反诉合并审理,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仕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西陇科
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 2,000 万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仕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286,94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91,943 元,由原
告(反诉被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5,143 元,被告(反诉原告)徐久
振、招立萍、上海晶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仕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46,800 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 70,9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久振、招立萍、上海晶
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仕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上诉。
因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对于定金事项,公司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关
财务处理。

    四、     其他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15 民初 2035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