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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星新材:关于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说明2017-12-26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专项核查说明


                                                         众会字(2017)第 646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5 日董事会审议批

准报出的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6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

具了众会字(2017)第 2491 号审计报告。根据贵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 207 号的要求,年报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

了专项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回复中,为表述得更为清楚,采用了以下简称:

          双星新材、公司             指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会计师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师                 指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西科为、被收购方、子公司       指         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人、原自然人股东        指                 柯秋平、时招军

            实质控制人               指                     吴培服

    横向或纵向平衡尾数差异为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所致。
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调整业绩补偿的相关会计处理,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 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及实现情况概述



1、根据协议,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对本次收购业绩承诺如下:

    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及时招军承诺期间业绩为 (即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江西科为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元、5,000 万元、7,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如江西科为在业绩承诺期间实际业绩未达承诺的,柯秋平及时招军将向本公

司进行业绩补偿。



2、2015 年业绩实现情况

    江西科为被收购日为 2015 年 7 月,根据业绩承诺,江西科为 2015 年下半年应实现净

利润为 2,000 万元。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西科为 2015 年下半年

净利润的实现数为 20,760,936.99 元,完成的比例为 103.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江西

科为 2015 年度净利润的实现数为 20,466,242.17 元,完成的比例为 102.33%。江西科为 2015

年度完成了业绩承诺。



3、2016 年业绩实现情况

    根据业绩承诺,江西科为 2016 年应实现净利润 5,000 万元。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西科为 2016 年度净利润的实现数为 4,421,786.89 元,完成的比例为

8.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江西科为 2016 年度净利润的实现数为 3,549,322.42 元,完

成的比例为 7.10%。江西科为 2016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二、 公司对于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



1、2016 年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

    根据协议约定,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时招军应当按照业绩承诺的 5,000 万

元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进行业绩补偿。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尚未收到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时招军就业绩补偿事项给付的相关资金,且尚未与江西

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时招军就业绩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业绩补偿款未在 2016

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



2、2017 年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



(1)柯秋平支付的业绩承诺银行收款情况概述

    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1*************656”)于 2015 年 7 月 7 日收

到由柯秋平(银行账户“6222************121”)汇入的 1800 万现款。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1*************820”)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收到由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1*************656”)汇入的 1800

万现款,摘要为业绩补偿款。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4***********108”)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收到由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143***********163”)汇入的 1000 万现款。



(2)柯秋平支付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概述

    公司已依据上述银行资金入账单据进行了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记账凭证号分别为 2017 年 9 月记 762 号和 2017 年 11 月记 712 号凭证。




(3)吴培服支付的业绩承诺银行收款情况概述
    吴培服委托金叶(身份证号 321*************20)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6:30 分 自

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提取现金 18,450,677.58 元,银行账户名:吴培服(银行账号

“622*************888”)。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1*************820”)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6:31 分 收到由吴培服以现金方式缴存资金 18,450,677.58 元,摘要为 2016 年

业绩补偿款。

(4)吴培服支付业绩承诺的会计处理概述

    公司已依据上述银行资金入账单据进行了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

记账凭证号分别为 2017 年 12 月记 472 号凭证。


三、 会计处理相关文件规定

    依据《2016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二)权益性交易的认定与处理

存在误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代公司偿债、债务豁

免或捐赠的行为,经济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代为承担其已发生的税款、担保支出等费用,实

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该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但上市公司将该笔投入作为利得计入损益,而

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四、 会计师核查过程

    年报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核查了柯秋平支付 2800 万元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及会

计记账凭证;柯秋平委托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付款 1800 万元指令单以及柯秋平通知双

星收款单等文件。

    年报会计师针对上述事项核查了吴培服支付 18,450,677.58 元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

单、会计记账凭证、吴培服《关于代为偿付江西科为 2016 年业绩补偿款的说明》等文件。

    经核查,双星新材于 2017 年实际收到由柯秋平确认并支付的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2800 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双星新材于 2017 年实际收到由吴培服确认并支付的 2016 年

度业绩补偿款 18,450,677.58 元,计入资本公积。

五、 会计师核查结论
    双星新材 2016 年尚未收到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时招军就业绩补偿事项给付的相关资

金,且尚未与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时招军就业绩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鉴于

预计未来现金流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业绩补偿款未在 2016 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年

报会计师认为,是谨慎、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017 年,双星新材已收到由柯秋平确认并支付的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2800 万元,计

入营业外收入,已收到由吴培服确认并支付的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18,450,677.58 元,计

入资本公积,年报会计师认为,2017 年确认业绩补偿款到位的会计处理是谨慎、合理的,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

    基于 2017 年度审计的预审现场工作已完成(截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年报会计师

认为,公司目前财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度报表的影响

在年度审计时将针对审计结果结合具体审计情况做进一步的判断。
(本页无正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