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在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 1009 号围海大厦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4,386,97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2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4,386,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2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2.1.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1.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4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6 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7 拟购买资产期间损益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8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10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1.11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2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3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4 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5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6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7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2.2.8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 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24,386,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李良琛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