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19-09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诉讼。公司已于近日收到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
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一: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光大银行与围海股份一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12民
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围海股份归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9,682,018.27元,支付罚息203,608.43元
(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
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围海股份支付光大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履行完毕;
3、奉化投资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奉化投资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围海股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83元,减半收取计147,4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
152,491.50元,光大银行负担627.50元,由围海股份、奉化投资负担151,86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主要是支付罚息203,608.43元
(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
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合计约
855,472.43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
之前,上述费用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
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2019)浙0212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