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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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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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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9]第077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


                                              1
                                                                 法律意见书


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9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
                                                                  法律意见书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
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长 2019 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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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5.《关于公司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机票代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
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4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0,4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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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子议案一《吴涵渠先生 2018 年度薪酬》的表决结果:同意 93,090,7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子议案二《赵旭峰先生 2018 年度薪酬》的表决结果:同意 93,090,7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子议案三《其他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表决结果:同意 276,386,29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沈毅、杨四化先生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823,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邱荣邦先生、黄斌先生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董事长 2019 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90,7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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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11.《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3,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5.《关于公司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0,4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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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4,906,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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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八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 炯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黄嘉瑜




                                                  2019 年 4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