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2-0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就本次拟解聘公司原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公司董事会事前向独
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公司拟解聘公司原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
聘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审计资格,拥有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
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解聘原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项目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可发挥公司在相关领域的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相关领
域的研发、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