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2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7-04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 日 14 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2017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 日 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东首史丹利集团办
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0,973,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714%。
2、现场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700,918,8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667%。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
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武志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00,973,754 股,同意 700,931,454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42,300 股,占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2,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2%;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8%;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志杰先生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00,973,754 股,同意 700,921,754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52,000 股,占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3,02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71%;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29%;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00,973,754 股,同意 700,931,454 股,占参
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42,30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72,72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2%;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8%;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曲惠清律师、刘鑫律师出席会议见
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