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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史丹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7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
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告的《2017 年度业绩快报》,公司 2017 年
度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271,869,566.39 元 , 相 比 2013 年
392,295,499.60 元增长率为-30.7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6.64%,而预留限
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为“相比 2013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7%,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公司预计无法达到上述解锁条件,因
此决定将预留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无法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84,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决定将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384,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85 元/股。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影响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的勤勉尽职义务;公司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为
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权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武志杰   李 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