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时 晓旸、杨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 下午 15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机场路 326 号贵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的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康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 议; 3、贵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并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 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及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时间、 地点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机场路 326 号的贵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秘周云女士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根据对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0,059,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10%;参加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408,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53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976,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4%。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 4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 2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 2 名。 2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即: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2、审议《关 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公司已担保额度进行减少的议案》;3、 审议《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4、审议《为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提供增信支持的议案》;5、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包含以下 6 项子议案,分别为:5.01 选举韩旭 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02 选举张仁华女士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03 选举周云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5.04 选举韩春林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05 选举 杨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06 选举冯红涛先生为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6、审议《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包含以下 3 项子议案,分别为:6.01 选举武滨先生 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6.02 选举权玉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6.03 选举于建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7、 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包含以下 2 项子 议案,分别为:7.01 选举吴丽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7.02 选举陶春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 2、3、4 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 5、6、7 中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 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将分别进行投票。本次会议应选非独立 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其所支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 3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的情 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监事签名, 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确认: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222,463,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8%;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71,1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7%;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 2、《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公司已担保额度进行减少 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222,317,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21%;1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825,1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683%;15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17%;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 0%。 3、《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222,463,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8%;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71,1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7%;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4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 4、《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支持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222,448,0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10%;2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56,13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8%;2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 5、《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所包含的 6 项独立议案中除第 3 项之外的表决结果 均为 222,342,9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8%;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97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851,0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423%;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 0.3577%。 本议案所包含的第 3 项独立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2,334,333 股同意, 5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33,6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842,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177%;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3,6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 0.3823%。 6、《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所包含的第 1 项独立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222,342,9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851,0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423%;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5,0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 0.3577%。 本议案所包含的第 2、3 项独立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 222,395,433 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5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03,5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92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5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 0.2076%。 7、《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议案所包含的第 1 项独立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2,395,43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5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903,5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92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2,5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 0.2076%。 本议案所包含的第 2 项独立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2,334,333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9%;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3,6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4,842,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177%;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3,697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 0.3823%。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 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章页) 7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时晓旸 负责人: 时晓旸 杨 杉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