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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4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6 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
大高新”)就公司诉讼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和
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两者合称“被执行人”)
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向福建省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
执行如下事项:1、强制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支付工程欠款 8,233 万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 8,233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2 月 19 日起支付
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截至 2017 年 6 月
5 日应付违约金 7,613.46675 万元,迟延履行金 991.2532 万元,二项共计
168,377,199.5 元;2、上海瑞恩按照前述第一项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3、福建瑞联支付恒大高新预交的仲裁费 327,672 元;4、
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承担。并收到宁德中院送达的《受理执
行案件通知书》(2017)闽 09 执 21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
制执行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2)。
    二、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起因
    2015 年 1 月,公司就福建瑞联和上海瑞恩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
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裁定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与欠付
工程款及违约金(截止 2015 年 1 月 18 日应付工程款 8233 万元,应付违约金
1,768.0283 万元,两项合计 10,001.0283 万元。应付违约金最终应计算至余热
发电资产交付之日止)等值的余热发电资产;2、裁定上海瑞恩就福建瑞联向恒
大高新交付余热发电资产承担连带责任;3、裁定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福建瑞联
及上海瑞恩负担。公司于同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5)洪
仲字第 2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
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2015 年 7 月,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15)洪仲
裁字第 26 号】,裁决如下:1、福建瑞联应当向恒大高新支付所欠工程款 8223
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 8,233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2 月 19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上海
瑞恩对福建瑞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恒大高新预交的本案仲裁费
327,672 元,由福建瑞联并径付恒大高新。上述 1、3 项裁决福建瑞联及上海瑞
恩的给付义务,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恒大高
新一次性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判决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2015 年 9 月,公司收到福建瑞联与公司签订的《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资产抵债合同》及《资产抵债交割确认书》,因福建瑞联仍无法偿还公司款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福建瑞联同意用其余热发电资产冲抵欠公司的债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恒大高新:关于公司与福建瑞联节能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三、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7 月,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宁德中院将本案指
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公司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
闽 0981 执 1797 号】,裁定如下:
    1、查封由被执行人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占有的总价值不超过
82,657,672 元的机械设备等动产,具体查封财产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
    2、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
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
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向本
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
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
新:关于公司强制执行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
    2017 年 7 月,上海瑞恩、福建瑞联对福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提出执行异
议申请,申请事项:请法院依法驳回或撤销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
号为(2017)闽 0981 执 1797 号】的执行申请。
    2017 年 9 月,公司收到福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
闽 0981 执异 28 号】,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瑞恩、福建瑞联的异议请求。如不服
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9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
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3)

    近日,公司收到宁德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闽 09 执复 23 号。
上海瑞恩和福建瑞联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 0981 执异 28 号】执行裁
定书,向宁德中院申请复议,宁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如下:
    1、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 0981 执异 28 号】执行裁定;
    2、本案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需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鉴于重新审查尚未开庭审理,执行裁
定最终结果尚未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视本案执行结果而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闽 09 执复 23 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