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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回购报告书2018-01-23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0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已经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回购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回购股份数不超过 312.5
万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账户。
    2、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将尽快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3、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
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可能面临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
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不能合理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现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
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本次回购事项已经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目的
    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拟采用回购股份的形式,传达成长信心,维护公司
股价,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体现公司对
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
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
    股份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等,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决定。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
司经营状况,在回购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 元
/股(含 16 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12.5 万股,回购
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
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
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
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
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
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为 312.5 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 1.02%,若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份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1,000,504       42.72%         134,125,504    43.7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75,616,405       57.28%         172,491,405    56.26%
股份总数                  306,616,909       100.00%        306,616,909   100.00%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一)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作注销以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
       1、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要求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品种、
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2、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
更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十一、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
位等情况的分析
       1、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441,392,498.42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 1,251,578,892.62 元,流动资产 544,401,680.01 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
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
比重分别为 3.47%、3.99%、9.18%。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
人民币 5000 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2、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
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对公司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 A 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
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
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买卖情况及原因
周小根     董事、副总经理          因参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入 10 万股
聂政       副总经理                因参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入 5 万股
邵英平     副总经理                因参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入 8 万股
饶威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因参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入 10 万股
万建英     财务总监                因参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入 8 万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
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
行为。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在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内推出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公司在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内回购公司股票,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十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股
份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
    十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债权人通知安排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债权人通知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回购股份的
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158)。
    (二)回购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
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
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3)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 3 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
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3 日内公告回购
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
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