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
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激励对象用于认购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通过自筹取得,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1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丁带 吴志军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