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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6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
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8)
京 0107 民初 24867 号”和“(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 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
京 0107 民初 24867 号),并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2、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杨昭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并
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8)京 0107 民初 24867 号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力筑正”)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 11,00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延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 1,963,179.17 元(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5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110t/h 燃气混烧锅炉开发项目锅
炉设备合同》,约定“1、合同设备供货范围:2 台 110t、/h 燃气混烧锅炉及锅
炉防护的材料与技术服务。2、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300 万元,(大
写:贰仟叁佰万元整)。合同总价包含设备价、随即配件、运输费、技术服务费、
保险费、税等所有费用。”并约定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
支付预付款 50 万元;2、机组安装调试完毕经 168 小时试运行合格后买房向卖方
支付完工款 2150 万元;3、机组运行满一年,质保期届满一周内买方付清余款
10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并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与
被告签订《收货证明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尚欠货款 11,000,000 元。
    (二)案号:(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
    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昭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股份转让价款 17,346,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延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而产生的利息 245,479.5
元(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
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暂计 10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明确原告愿意按协议的约定在符
合法定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及
程序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15%股份(合 1200 万股)转让给被告。协
议第一条约定“1.2.1、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最迟不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
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 51%及人民币 1805.4 万元;1.2.2、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
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29%即人民 1026.60 万元;1.2.3、2018 年 12 月 30 日
前,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708 万元”。同时约定“3.1.3、甲
方应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1.2.1 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51%后 70 日
内,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程序,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递交事宜。”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第一条第 1.2.1 款支付给原告股份转让款
1805.4 万元,原告收到款项后按照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被告
根据协议约定给原告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后,原告多次向
被告催收协议第一条第 1.2.2 款所约定的股份转让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仍未支
付,因此被告亦无法按照第一条第 1.2.3 款履行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义务,被告行
为已经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应收信力筑正货款余额 1,100 万元,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金额为 1,100 万元;应收杨昭平股权转让余款 1,181.96 万元,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金额为 590.98 万元。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最终判决公司胜
诉,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有着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恒大高新: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京 0107 民初 24867 号
    2、恒大高新: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3、恒大高新: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京 0107 民初 24869 号
    4、恒大高新:民事起诉状-股权转让纠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