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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大高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2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 912 号地铁大厦 8 层
电话:0791-83900100 83907900          传真:0791-83900300
邮编: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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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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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
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9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282,9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167,0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8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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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5,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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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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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关于续聘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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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2,92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特别决议的议案,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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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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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怀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吁    斌                                       李小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