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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上集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日上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
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厦门日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
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
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日上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日上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日上集团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上集团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上集团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
                                                                法律意见书

1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厦门日
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二)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
同意的核查意见。

    (四)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五)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何璐婧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

    (七)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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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130 名激励对象中 7 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权益工具合计 11 万份(包
括 1 万份限制性股票和 10 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30 名调整为
123 名,其中 3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20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200 万股变更为 199 万股,股票期权数量由 1,092.50 万份变成 1,082.50 万份(预
留部份不做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123 名激励对象 1,082.50 万份
股票期权和 199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八)2017 年 5 月 16 日,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并同意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予条件的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50 万份股票期权和 199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
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
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2017-040),根据《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

    (十一)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
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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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会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十二)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杨晓毓、曾祥
彬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期限已
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30%。公司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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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第二期股权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1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票授予第二个限售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期可解除限售的条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件。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选;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的激励对象未发生
2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前述情形,满足首次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形的;                                                     二个限售期解除限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售条件。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8 年营业收

                                                                入为 290,215.33 万

                                                                元,2015 年营业收入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为 128,320.74 万元,
3
     以 201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增长 126.16%,不低

                                                                于 30%的考核要求,

                                                                公司已达到本次业

                                                                绩指标考核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2018 年度,36 名激
4
     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   励对象综合考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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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     果为 A,达到考核要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     求,满足授予限制性

    数量=个人获授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比例。                 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    解锁条件,按照行权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     比例 100%解除限售。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

    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A         B            C        D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期限已届满,可解除限售期限条件
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期限已届满,可解除限售期限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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