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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亚迪: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26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8-05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投项目概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 号核准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
发行了 252,142,85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 57.40 元/股,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472,999,877.00 元(含发行费用)。扣除承销保荐费人
民币 102,403,301.02 元,律师费人民币 1,100,000.00 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
188,679.25 元及股份登记费人民币 237,870.62 元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4,369,070,026.11 元。前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
60592504_H02 号)。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规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及地点
                                    金金额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比
                                                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在发
                                                行人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
铁动力锂离子电
                    602,274.36    600,000.00    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
池扩产项目
                                                号 为 深 房 地 字 第
                                                6000450949 号 的 土 地 上
                                                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
新能源汽车研发
                     500,000.00    500,000.00     车工业有限公司在坪山工
      项目
                                                  业园内进行研发
补充流动资金及
                     400,000.00    400,000.00              公司
偿还银行借款
      合计        1,502,274.36    1,500,000.00               --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中披露的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差异,公司投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
款项目的募集金额从人民币 400,000 万元调整为人民币 336,907 万元。公司已按
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顺应公司业务调整方向,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调整优化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的投向范围并新增实施主体公司
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公司动力电池对外开放的战略方向,为加速公司动力电池产能建
设,节省项目建设的部分自筹资金的成本,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调整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铁动力锂离
子电池扩产项目”的部分资金用途并增加实施主体。将原募投项目“铁动力锂离
子电池扩产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人民币 600,000 万元调整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变更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000 万用于在青海投资建设的“年产 12
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目”;新增募投项目“年产 12 吉瓦时动力锂电池建设项
目”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 的
新增实施主体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本公司、保荐
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各募集资金开户行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
署《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
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该协
议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 1,,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甲方 2,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 2 在乙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户名为:比
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账号为:102475281758,用于存放甲方 1 募集资金。截止
2018 年 6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新能源汽车研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黄华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 1 和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
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 1 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 和甲方 2 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
求甲方 1 和甲方 2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甲方在督导期结束及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后需及时通知乙方。

    (二)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
签署《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该
协议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 1,,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甲方 2,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 2 在乙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户名为:长
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账号为:43050176503600000156,用于存放甲方 1
募集资金。截止 2018 年 6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黄华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 1 和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
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 1 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1 和甲方 2 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
求甲方 1 和甲方 2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甲方在督导期结束及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后需及时通知乙方。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5 日